最近有个难题非常让人困扰,想听听屏幕前同行的意见:
有位造价同行倾诉,他们最近承接的工程,多是修缮维护项目,具有突发性强、体量零星、难以标准化计量等特点。但国有项目又强制要求定价依据,预算定额标准又明显低于实际成本,这种"戴着镣铐跳舞"的困境该如何破解?
还一位同行则对2024新标存疑:24清单已取消有梁板与平板的分类,但现行预算定额依然还在执行。在实际算量计价时,到底该按新标准走市场化呢,还是屈从于定额体系的滞后性?
这些实务困惑引出了一个行业热议的焦点——我们用了30多年的《预算定额》究竟算不算"政府指导价"?当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求造价必须有“法定依据”时,预算定额能不能以“政府指导价”的身份权威登场?
支持方观点鲜明:预算定额本质就是政府指导价。其底层逻辑在于,定额消耗量反映社会平均施工水平,基价采用编制期基准价。虽允许动态调整,但依据《2013清单计价规范》,国有项目最高限价必须参照政府信息价编制。这种"定额+信息价"的组合,本质上构成了政府指导价体系。
屏幕前的您,如何看待预算定额的法律定位?在实务操作中又是如何平衡定额约束与市场定价的?期待在评论区看到您的高见!
看到这里,屏幕前的您,关于工程造价的定价机制,您有什么看法呢?
粉丝支招:之前做的维修项目,用的13清单,定额用的《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 TY-01-41-2018》消耗量直接套用,人工费单价、材料费单价、机械费单价,参考河南16定额和信息价,取费按河南16定额的取费方法计算。这么做对非造价专业的稍微有点难度,大学学造价专业的,有定额编制这门课,做起来应该不难。省里不编,咱又着急用,那就用国家消耗量定额编预算定额呗,活人不能让尿憋死。当时也问省站了,人家明确说了,定额只是参考,省里没有相应定额的情况下,用国家消耗量定额参考信息价和河南16定额,编制预算价也是可以的,对甲方来说,消耗量是国家定的,人材机价格是信息价和16定额里的,工程量是根据清单和定额算的,计价依据完美闭环。